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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周某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某公司、董某、西安某汽车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执行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周某丁围墙。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某汽车客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鑫泰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周某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某公司、董某、西安某汽车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4.8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某案款434.8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宋某发还,申请执行人宋某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434.87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某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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