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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己与被告施某、陈某庚、彭某、邹某、陈某庚、艾某、胡某、刘某辛、邓某、刘某壬、曹某、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庚,男,65岁,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邹某,女,45岁,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庚,男,35岁,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艾某,女,40岁,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胡某,女,30岁,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壬,男,68岁,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曹某,男,48岁,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杨某,男,28岁,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己与被告施某、陈某庚、彭某、邹某、陈某庚、艾某、胡某、刘某辛、邓某、刘某壬、曹某、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己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唐某己负担。

审判长何开宏

审判员罗明勇

人民陪审员艾某福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颜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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