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男,西安XX装饰公司经理,住西安市X街XX号。
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区XX路X号XX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XX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035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1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2012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西安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XX表示放弃本案执行不足部分。2012年5月1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2506元后将197494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XX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