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X路。
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2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XX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2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某、房产等财产线索,无车某、房产信息。另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向西安XX集团咸阳石化有限公司发出(2011)莲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向陕西XX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0000元。2012年3月14日,本院向西安XX集团咸阳石化有限公司发出(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陕西XX有限公司应收款项110000元。2012年5月9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464元后将108536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郑XX,郑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未执行回的部分利息,郑XX明确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