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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丙,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在白某某女友租赁的平顶山市X区西市场四矿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由被告人白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毒品一包,又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己一包毒品,郭某己买完下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白某某房内将董某抓获,并当场从该住户内查获疑似毒品16包、灰色电子秤1台等物品。经鉴定:在所送检材中,其中12包中检出海洛因,共计7.8克(其中从郭某己、董某身上各查获0.9克;白某某房内查获6克)。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判某、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上缴毒品单据、证明、鉴定报告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某。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有异议,其辩称他没有贩卖毒品,自己并不经常在新华区西市场四矿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居住,当天查获的7.8克毒品不是自己的,至于白某某是否贩毒自己不知道。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白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它案件,属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在白某某女友租赁的平顶山市X区西市场四矿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由被告人白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毒品一包,又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己一包毒品,郭某己买完下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白某某房内将董某抓获,并当场从该住户内查获疑似毒品16包、灰色电子秤1台等物品。经鉴定:在所送检材中,其中12包中检出海洛因,共计7.8克(其中从郭某己、董某身上各查获0.9克;白某某房内查获6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白某某供述:我从2011年3月份开始贩卖毒品,主要贩卖海洛因,今天从我家搜出的毒品是我的,大约有5—6克,我的毒品是老徐给我送的,具体叫什么我想不起来了,都是电话联系我的,他用的号不固定,他今天给我送了2000元的毒品,今天去我们家买毒品的我不知道有几个人,我上午一直在睡觉。我的毒品都是在我家出售的。

我是和小平一起贩卖毒品的,你们去那天小平下楼走了,小平是个女的,住四矿探水井,四矿家属院那个房子不是我的,房子是范某租来的,她今年2月份被抓起来后让小平在那负责,我常去那吸,有时帮忙卖点,白某某不贩卖毒品。我抓住那天一包毒品也没有卖。白某某那天一包也没有卖。我身上装的6000元钱是我自己的。我那天买的毒品在你们抓我那个地方东边卧室一双布鞋内放着,那天搜出来的毒品我不知道是从哪来的。

我想立功,我有些情况可以给你们提供一下。2011年4月10日左右,李某和“龙龙”一早从我们住处(四矿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走时说踩了一个点,他们两个准备去撬门偷东西,当天11时许,李某和“龙龙”又回到我们住处,李某拿出来一堆金手链,其中一个50克的金条和一个100克的金条,然后他就让我给他联系买家,我就给王某X打电话让他过来收东西,当天卖了些碎金子和手饰,卖时谈的价钱是290元1克,总共卖了3万多元(东西在我的住处卖的)。过了几天,“龙龙”对我说那些黄金首饰是在皇台徐村徐书记家偷的(有1万多的现金)。李某,男,47岁左右,现在正在强制戒毒所隔离戒毒;“龙龙”的具体名字我不知道,20岁左右,卫东区X组或六组)。王某X,男,28岁左右,在体育路文化宫东门北边路东有一个打金店,那个地方就他一家,我是以前在他那打戒指时认识的,我给他联系收黄金有两次,另外一次也是今年4月份,“龙龙”卖黄金时我给他联系的。

我没有卖给任何人毒品,我就没卖过毒品,但我吸毒。白某某卖了,卖给一个叫二平的,但具体卖给他多少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他的毒品从哪来的我不知道,他卖的时候我在吸毒,他的事我不管,我吸的毒品是自己买的,从一个叫车老二处买的,他住在总医院那一片,我不知道他大名,那个房子是白某某租的,那不是我家,我身上装的钱是我自己的,从租的房子搜出的毒品我不知道是谁的,那天我没事,带着孩子去玩的。我被抓那天是2011年5月2日上午12点左右,在本市X区,几号楼不清楚。白某某和二平交易时我没看见,但我知道是二平是找他买毒品的,我还知道一个叫小平的经常在那卖毒品的,但那天他不在。

2、被告人白某某供述:我有两个兄弟,二弟叫白XX,三弟叫白某某。我今天去我三弟家了。我是今天早上7点左右到我三弟白某某家,送他小孩上学,到学校,学校放假了,我又领着他家小孩回他家了,我想既然到他家了,干脆吃完中午饭再走,于是我就在他家等,我正准备做饭,在这期间,陆续有人来,向我三弟购买毒品,吸毒的人买完毒品后,由我弟提供吸毒工具,我弟陪他们吸。吸毒人员一般购买100元,150元,200元,300元的,也有买500元的,价钱是500元1克,都是先用小塑料袋分好的,现场也有小秤。我今天发现有十几个人在我三弟处买毒品。我经常在我三弟家看,也看懂他是贩卖毒品的。我三弟从去年开始贩毒,平时我三弟家有十几个经常来买毒品的,我平时在我三弟家帮忙做饭,带孩子,我去那里时,也帮三弟拿毒品给买毒品的。我平时吸的毒品也是从我弟弟处买的,不过我给的少。我认识今天去吸毒的郭某己,他今天上午给我三弟230元钱,三弟给了郭某己的毒品现场吸了,他吸完之后,你们正好来。四矿附近一个叫“小平”的女的也是卖毒品的,我三弟的毒品都是通过“小平”取的,经常是“小平”将毒品弄回家后,我三弟和“小平”共同将毒品分解后,“小平”拿走一部分,我三弟留一部分。

2011年5月2日我收郭某己150元(我把钱查后给了我家“老三”)。

我们那天被抓时的房子是我弟白某某租的,平时他就住那。我弟和一个叫“小平”的一块贩毒,“小平”一般早上过去,到晚上23时左右回家。

我我想立功,我知道有人贩卖毒品,我以前吸食毒品时认识一个人,这个人住在新华区X村,男的,40多岁,我知道这个人贩卖毒品,我可以想法联系上他,我也可以帮助你们把他抓住。

我卖给郭某己和另一个男的毒品了,那个男的我不知道名字,卖给郭某己150元的,另一个男的说买100元的,当时钱不够,先给我了80元,余下的说随后给,是在我弟弟租的房子里卖的,地点是本市X区,几号楼我记不清了,时间是2011年5月2日上午11点左右,我卖的毒品是我带到我弟弟家的,因为我吸毒,我的毒品是在盛XX处买的,当天带去有二包,大约有0.7克,卖毒品的钱当时我拿着,后来被公安人员收走了,郭某己和那个男的买了毒品就走了,我就卖这一次毒品,本来我带着吸的,他们俩去要买,我不好意思,才把我的卖给他们了,我本来没打算卖,当时白某某在屋里躺着睡觉,他应该当时不知道我卖毒品,白某某也吸毒,他没有卖过毒品,我不清楚为什么从他家搜出的有毒品,当天他还问我要毒品吸,当天去我弟弟家买毒品的就两个人。我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它案件了,我知道盛XX贩毒,所以我帮公安机关联系盛XX买毒品,公安机关抓的他。盛XX的毒品我就知道是从襄县弄的,具体从谁哪弄的我不知道。

3、证人范某证言:2011年5月2日我去西市X街一个家属院内,几号楼我也不清楚,就是中间单元X楼西户的一居民家中找人要账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带到了这里。我去找李某要钱,她借了我300元钱。李某是在里面做饭的。

4、证人王某证言:我今天到“三”家是喊“三”吃饭的。

5、证人冯某证言:我今天去了西市场百花超市后面的七矿家属院最后一栋楼中间单元二楼西户一居民家中,被公安机关带回来了。我是找一个哥的,我不知道他的大名叫什么,就知道叫“斌”,他只是在电话里面说有事要我过去的。房屋的主人是谁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他是贩卖毒品的。“斌”哥是上班的,在哪里上班我不知道,他也吸毒。

6、证人赵某丁证言:2011年5月2日12时许,我到西市场百花超市后边家属楼“三”家去买毒品,我带100元买毒品,刚进门就被你们抓住了。“三”40岁左右。我吸食的毒品是白某粉末状固体,学名叫做海洛因,我是用吸管,把毒品粉末放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烫吸的。

7、证人李某证言:我今天到西市场四矿家属院“三”家买毒品,我是从半个月前开始吸食毒品的,我就吸过一次,今天去买毒品时被你们抓过来了。

8、证人马某戊证言:今天上午12时左右,我坐出租车到西市场三矿对面的一个家属楼白某某家,准备购买毒品吸,由于我的钱不够,白某某不卖给我,我正准备出去,这时你们警察来了,将我带到派出所。我三天前吸的毒品是从白某某处买的,当时买了100元钱,当场都吸了。今天和我一起带过来的那几个人都吸了。

9、证人董某证言:2011年5月2日11时许,我去西市场百花超市后面的七矿家属院最后一栋楼中间单元二楼西户,花了100元购买了毒品,然后就在卖毒品那里用锡纸燎,用纸卷个管吸食买来的毒品。吸完后,我就出来了。我吸食的毒品是海洛因,今天卖给我毒品的人是“三”他哥,当时“三”在沙发上坐着睡着了。我去“三”那买过七、八次毒品,以前是个女的卖给我毒品,今天那个女的没在。今天就我自己吸食,没有别人。

10、证人郭某己证言:2011年5月2日11时20分许,我到西市场七矿家属院最后一栋楼中间单元二楼西户准备购买毒品,我按了一下门铃,“三“他哥给我开的门,我进去后,刚坐下,你们就进去了。因为我和老大、“三”、小平认识,所以今天去那玩。我今天没有吸食毒品。这个贩毒窝点以前是小平在卖毒品,现在“三”在贩卖毒品,至于老大我不清楚。“三”的大名我不知道,这次过去没见他,老大的情况不熟悉,今天除了小平都被你们带到了派出所。我就吸食白某这一种毒品,就是用锡纸燎着吸食的。

11、证人郭某己证言:2011年5月2日11时许,我和我弟到西市场七矿家属院最后一栋楼中间单元二楼西户,我弟掏了150元购买了一包毒品,下楼后在铁门处被抓。今天我和我弟买的毒品是白某面,都叫它海洛因。我一般都吸食白某面,我是用锡纸燎着吸毒品的。我们是在一个小名叫“三”那里购买的,具体位置在西市场七矿家属院最后一栋楼中间单元二楼西户,我没有去过那里买过,都是我弟购买的。今天卖给我们毒品的是“三”他哥,当时“三”在旁边坐着,像是睡着了。我对他们不了解,只知道是贩卖毒品的,大名不知道。

12、证人郭某己证言:2011年5月2日11时许,我和我姐到西市场七矿家属院最后一栋楼中间单元二楼西户去买毒品,我掏了150元购买了一包毒品,接着我就下楼,在铁门处被抓住。我今天买的是海洛因,从我身上搜出来的是我买的毒品。毒品是“三”他哥给我的,我把钱放在桌子上,“三”他哥把钱收了起来,当时“三”在旁边坐着。我只知道“三”是卖毒品的,大名不知道,就是刚才被你们带回来的那个人,他哥的情况我不清楚,今天“三”他哥也被带到所里了。我去“三”那里买过二、三次毒品,我是用锡纸燎着吸。

13、证人沈某证言:我对外出租的房屋在西市X街X号楼X单元X楼西户,2009年11月左右,我将这套房屋以每月500元租给一个叫范某的女的了,交房租时有时是范某交的,有时是个男的给的,好象是他哥。

14、证人范某证言:西市场四矿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房子是我2009年年底以每月500元开始租的,是用来住的,房东是沈某,在四矿上班,白某某也有这套房子的钥匙,他知道这房子是我租的,这套房子平时是我和白某某两人住的。我2011年3月被抓后,这套房子我的孩子都在那,所以肯定白某某也在那住,我和白某某还没有领结婚证,我知道他吸毒,不知道他是否贩毒,白某某我也知道他吸毒,不知道他是否贩毒。

另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某、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上缴毒品单据、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一张、证明、释放证明书、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辩称的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判某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某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某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2年1月2日止)。

二、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判某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某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某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接到判某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某张毅

审判某来群岭

助理审判某陈亚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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