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卓某某与被上诉人曲某某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上诉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时卓某某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邢玉玲
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