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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涂克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望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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