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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诉王某丙、王某丁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熊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Z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熊某于2012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4元减半收取5832元,由上诉人熊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子岑

审判员李文

代理审判员蹇鹏飞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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