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熊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Z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熊某于2012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4元减半收取5832元,由上诉人熊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子岑
审判员李文
代理审判员蹇鹏飞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