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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复某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一兆韦德(上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华松,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复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胡鸿高,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复某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金某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上诉人金某的委托代理人熊华松,被上诉人复某的委托代理人胡鸿高、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10月28日,金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旦会’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08年3月11日,复某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2010年3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x旦会’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复某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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