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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丙、李某丁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X组X号,公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X组X号,公民身份证号(略).

2011年2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丙、李某丁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因加工经营需要在原告处两次共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8.4‰,借款到期后,李某丙仅支付了利息5293.6元,此后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利息和逾期罚息7775.4元(2012年2月12日以后的利息照算)、差旅费1000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请求调解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丙尚欠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7775.4元(利息计至2012年2月12日,以后另计),由被告李某丙在2012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50000元及利随本清、2013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随本清;

二、被告李某丁对上述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19元,依法减半收取1010元,由李某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晋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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