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x。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男,x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x。

被告张某,男,x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以原、被告双方合好为由,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宋志林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付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