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x。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男,x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x。
被告张某,男,x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以原、被告双方合好为由,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宋志林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