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
原告张某,女。
被告黄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张某诉被告黄XX及第三人徐X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张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请,要求冻结被告黄XX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某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黄XX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