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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

被告陈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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