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
被告陈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