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孟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不服,二人均以其已经正确履行了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瑞田
审判员陶向阳
代审判员李俊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