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石门县X镇城北居委会X号。
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付原告余xx借款本金650000元;
二、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原告余xx对被告杨xx所有的位于石门县X区嘉兴家园X栋X、X号门面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杨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某刚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