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街原种场职二宿舍。
委托代理人姚良荣,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八方楼。
担保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号。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与被告邓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xx赔偿原告黄x元,于2012年3月13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35000元。担保人王xx对以上给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原告黄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