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郾城区X镇海河路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刘XX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郾城区X镇X路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霍XX,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赵XX,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张XX,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王XX,男,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某献、张营超,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32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郾城区X镇X路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刘XX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霍XX、赵XX、张XX、王XX,委托代理人魏某献、张营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晓果,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25日为第三人刘XX颁发了漯国用(略)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原告诉称:被告在给第三人刘XX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没有查清该土地事实。该宗土地属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将该宗土地划拨给第三人。为第三人刘XX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漯国用(2010)第(略)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辩称:(1)第三人刘XX在申请颁证时,提交了郾城区X镇X路居委会,城关镇X镇国土资源所为第三人出具的证明,证明第三人刘XX取得该宗土地权属合法,被告又派员查清了该宗土地面积,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并绘制了宗地图,故颁证事实清楚。(2)程序合法。(3)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请求驳回起诉。

第三人刘XX述称,同意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原郾城县X组分组管理,东街X组就是原来的东街四队。从1997年8月4日原郾城县X镇成立居民委员会后,原东街X—X组的名称(包括东街X组)全部取消,居委会管辖按片划分,原东街X组的居民分别划分在不同的居民委员会,现郾城区X镇X路居委会没有东街X组这个名称。上述事实有漯河市X镇X路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及第三人对该证明均无异议,原告虽称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漯河市X镇X路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客观真实,应予认定,原告的异议无证据证明无法采信。该证据证明了本案中的原告郾城区X镇X路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并不存在,用这个现不存在的名称作原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至于该案中涉及土地的权利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应通过其它的合法途径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郾城区X镇X路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有仁

审判员张文芳

代理审判员张宏伟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红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