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X市X区X街X号。
被执行人株洲市X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
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某、杨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株洲市X区人民武装部(2008)芦法执字第X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非法定因素的影响,致使不能正常执结,申请执行人请求提级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案实际情况,本院决定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芦淞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5)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本院执行。
芦淞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德华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刘建胜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