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