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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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