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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亿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亿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西安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XXX。

被告西安市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经理。

原告西安亿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市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亿滨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分别于2010年7月21日、7月25日、7月28日向被告提供扁钢等货物,价值共计x.1元,被告收到货物后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x.1元的转账支票一张(票号为(略))。但由于该转账支票无密码,导致无法兑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货款5万元整,仍欠x.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0年7月21日、7月25日、7月28日分别向被告提供扁钢7.135吨、14.874吨、9.936吨货物,价值共计x.1元,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了收条三份。被告收到货物后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x.1元的转账支票一张(票号为(略)),但未向原告提供该转账支票的密码,原告在转帐时无法兑现,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货款5万元,下欠x.1元一直未付。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下欠货款x.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收条二份、实物入库凭证一份、转账支票、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向原告开具了转账支票,但未提供转账密码,致使原告无法收到货款,明显不当。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x.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亿滨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之

人民审判员王某

人民审判员杨某国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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