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苏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江晓辉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叶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