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医药批发分公司。
原审被告: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医药物流中心。
原审第三人: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医药批发分公司、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医药物流中心、原审第三人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略)元整。
二、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15531元、保全某5000元,共计20531元,由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后收取7765.5元,由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显海
代理审判员张海鹏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