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略)。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李某于2010年12月8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刘某返还李某位于郑州市X区的房屋一套;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承担。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