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略)。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李某于2010年12月8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刘某返还李某位于郑州市X区的房屋一套;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承担。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秀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