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又名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商丘市第三玻璃厂下岗工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5日,被告人孟某在商丘火车站以能给杨××、刘某乙从司法机关将涉嫌倒卖车票犯罪的杨×放出为由,诈骗刘某乙人民币x元。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人王××、杨××、王一×、种××、王××、张×证言,刑事判决书、收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在短时间内将所骗钱财挥霍一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孟某的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陈春霞
审判员黄玲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