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赵庄村周×家中,盗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10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虞城县X镇X巷王××家中,盗窃“屹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1月3日17时,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销赃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周×、王××的陈述,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0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献忠
审判员侯宪仁
审判员张峰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