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市X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律师。

被告重庆市X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市X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委托代理人蒋勇,被告重庆市X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19日签订了《爱心庄园三工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300000元保证金并在工程单栋主体完成时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入该工地施工,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现被告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又承包给别人。现原告已经结束了该工程,但被告只退还了原告保证金150000元。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19日签订的《爱心庄园三工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重庆市X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19日签订的《爱心庄园三工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无效,但被告已经将保证金混合着工程款一起超额退还给原告了。请求驳回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爱心庄园三工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工程承包面积为38000左右平方米,模板钢筋泥作工程按照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隔墙,摸灰,地坪,及屋顶西瓦的安装外墙工程。钢筋工程的提量、放某、加工、制作……木模工程……所有的现浇构件及现场预制梁板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本工程所有脚手架工程搭拆和维护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某护栏、密目网封闭、四口五临边防护、施工通道口、栏杆等安全某文明设施搭拆。混凝土工程,所有现浇层、基础、梁、板、柱等砼的筑捣固及找平压实。”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签订时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30万元保证金。合同第七条约定:原告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工程质量应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并应符合被告的要求。原告在工程质量方面对被告负责。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双方就爱心庄园项目仅签订了《爱心庄园三工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个合同;原告没有相应的资质;该工程双方还没有结算。被告认可收到原告交纳的保证金300000元,并出具有收条;原告陈述被告已经退还保证金1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爱心庄园三工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收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原告作为自然人承包该工程,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此情况,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爱心庄园三工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时系明知的,在双方都有过错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陈述其已经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退还原告300000元保证金的辩解,因本案涉及的工程至今没有进行结算,原告又仅认可其收到被告退还的150000元保证金,被告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已经向原告退还了余下的150000元保证金,故对被告该部分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罗某与重庆市X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9日签订的《爱心庄园三工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二、重庆市X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罗某保证金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重庆市X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敬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玉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