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高新区阳光馥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X号。
负责人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琼,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郑州心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路南思达数码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国庆,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郑州高新区阳光馥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郑州心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琼、李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国庆、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1日,原、被告就阳光馥园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小区业主积极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用,被告却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关的物业服务人员,致使广大业主财产失窃;共用设施无人养护管理,共用水管爆裂给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秩序、保洁、绿化等无人问津,整个小区垃圾遍地。被告不履行合同给广大业主带来极大不便,故请求判令被告按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小区的大部分业主不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不向被告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原告不协助被告收取物业费;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良好的物业服务,本案违约方是原告,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阳光馥园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物业基本情况为阳光馥园小区,多层住宅345套、别墅23套、商铺10套。物业服务内容为房屋共有部位的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路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垃圾房、水泵、护栏及围墙等;公共绿地、园林、花园、花池内的花卉的养护和管理;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处理卫生设备设施的清洁等;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维护物业区域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物业服务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管理服务人员统一佩戴工作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有专人值班;按单元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一次;小区X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一次,每10天拖洗一次;由指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1年,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本合同期满前,原告决定不再聘用被告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被告,被告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告。本合同期满前,原告决定继续聘用被告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被告,被告自接到续约通知一个月内回复原告,双方同意续签,应于合同到期前20日内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没有将续聘或解聘被告的意见通知被告的,被告视为原告同意此合同自动延续。被告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更改,更改后仍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应给予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任何一方无不可抗拒的,如天灾、人祸理由不履行和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给予赔偿。原告提交物业费收据原件8份,证明部分业主交纳了物业费。原告提交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派出所询问笔录二份和接处警登记表四份,用以证明原告业主财产被盗。被告提交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派出所接警登记表二份,证明原、被告因收取物业费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阳光馥园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物业费收据八份、报案材料二份、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派出所询问笔录二份、接处警登记表六份和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提交李某莲证明一份和新闻报道复印件一份,证明自来水总管因无人维修养护和管理而开裂,给业主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并证明被告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因该证据不能证明业主损失系因被告管理存在问题所导致,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证明八份和照片三张,并申请证人张卫涛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业主财产因遭窃受损失。因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业主被盗的原因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照片十五张,证明小区在被告服务期间垃圾成堆、杂草丛生、草坪枯死,小区冬青无人修剪,小区大门口不是无人值班,就是光着膀子形象欠佳的年近七旬的老人在值班。因照片拍摄时间不明,不能证明原告所欲证明的内容,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收据复印件十九张,证明原告所在的小区的广大业主及时向被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因其系复印件,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小区业主的联合签名,证明被告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该证据实为证人证言,证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桂花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小区确实存在蚊蝇、老鼠卫生条件极差的状况,因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欲证明的内容,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阳光馥园小区业主交费明细表一份,证明阳光馥园小区的业主向被告履行服务合同的状况及阳光馥园小区的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状况。因该明细表系被告单方面制作,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阳光馥园小区财务情况和阳光馥园小区交费情况各一份,证明被告按照合同应收取的物业费数额、阳光馥园小区业主实际交纳的数额和拖欠物业费情况,及被告为阳光馥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支出的数额,因该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阳光馥园业主委员会通知函及心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回函各一份,心诚物业特快专递单据二份,心诚物业致函二份,通知函一份,证明原告不履行配合被告的义务,导致被告的相关工作无法开展及原、被告之间未就停车位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不对停车问题进行管理不属于违约,因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电费发票五十份,证明被告一直在垫付阳光馥园小区的公共电费。被告提交垃圾处理合同书、垃圾清运证明、垃圾收集处理交费通知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一直在进行阳光馥园小区的垃圾清运工作。被告提交购买垃圾桶的发票一份,证明被告对阳光馥园的小区公共设施进行了投入。被告提交维修记录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对业主的户内设施提供了维修服务。被告提交告知书和告知书张贴的照片各一份、催交物业费通知一份,证明阳光馥园的业主欠交物业费现象严重,被告无法再负担垃圾清运及公共用电方面的费用,被告对业主告知了相关的状况,催促业主交纳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阳光馥园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年4月9日至2010年3月31日,现合同已到期,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续签了服务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服务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向本院提交物业费收据原件8份,证明部分业主交纳了物业费,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全体业主的缴费情况,且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存在根本违约。原告向本院提交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派出所询问笔录二份和接处警登记表四份用以证明原告业主财产被盗,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管理存在问题,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约定任何一方无不可抗拒的,如天灾、人祸理由不履行和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高新区阳光馥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郑州高新区阳光馥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东明
审判员梁珍
人民陪审员郭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申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