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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某宇,并在2003年8月10日又收养一女孩刘某然。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刘某某性格粗鲁,动辄对原告辱骂吵打。2006年冬天,被告酒后拿起凳子砸伤原告耳朵,导致流血并缝合数针。2009年7月31日晚上,被告又无故将原告掐昏,被送到医院抢救。而被告还在医院对原告吵骂。随后被告又到原告的单位无事生非。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也彻底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要求:(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由原告抚养子女,被告应共担抚养费。(三)共同分割x元债权。(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元。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9年12月10日结婚。结婚时,原告陪送的物品有摩托车、电视等,已经损坏或者变卖。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00年10月27日双方生一男孩刘某宇,2003年8月10日又收养一女孩刘某然。2009年7月31日,双方再次吵到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诉讼中,经调查双方之子刘某宇,其称愿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原告并表示不要结婚时陪送的物品和婚后共同财产。。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放弃婚前陪送的物品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其对自己的权利的处理,应予认可。原告称婚后有债权,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称因遭受被告的殴打,要求精神赔偿,因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婚生子刘某宇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可以由原告抚养;收养的女孩刘某然可以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刘某宇由原告张某某抚养,刘某然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天海

二Ο一Ο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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