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本钢南芬选矿福利加工厂(以下简称南芬加工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刘某丁,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绍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g_赫,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钢南芬选矿福利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厂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本钢南芬选矿福利加工厂(以下简称南芬加工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南芬加工厂于1998年9月2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贷款47万人民币,期限一年,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南芬加工厂未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7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与长城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钢南芬选矿加工厂于2011年7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借款12万元;

二、若本钢南芬选矿加工厂未按上述时间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2万元,本钢南芬选矿加工厂应按借款47万元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并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三、双方签订的债务减让协议与本调解书内容不一致部分,以本调解书为准;

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萍

审判员苏本营

审判员李壮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金玲(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