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
负责人:史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东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经理。
被告:辽宁志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