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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覃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毛某当庭一次性给原告李某赔偿医疗费、交某、误工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毛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覃道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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