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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云、朱某、徐瑞光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2)常执复字第X号

王国云、朱某、徐瑞光:

你方不服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津执字第151-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本院已要求津市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依法妥善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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