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南阳市怡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男,38岁。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2008年5月6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赵某五万元整(现金)”,此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一直推脱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经原告多方寻找,未得知其住址和下落。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在诉讼时效期内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治菊
代理审判员谢海峰
代理审判员娄炳
书记员祁白雨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