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男。
申请人祝某,男。
本院于2012年5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某、祝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范家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黄某、祝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4月20日经汝城县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祝某负担黄某的医疗费6000元;
二、祝某负担黄某的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3000元;
三、黄某休养在家时产生的费用自行负担;
四、上述赔偿款限在调处成功后一个月内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