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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彭某因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1)汉执字第102-X号、102-X号、102-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彭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晋

审判员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罗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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