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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魏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0日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6日安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安易(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魏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以被告人韩某某、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韩某某、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审判员廖奇志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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