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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于2011年4月11日前向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0万元整;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本案诉争了结;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虎

代理审判员李琳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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