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掖市供水总公司与张掖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掖市供水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彩云,甘肃方联(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掖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飞天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供水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彩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掖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掖市供水总公司诉称:2001年7月16日,经原、被告协商签订供水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用水,被告按实际抄表数缴纳水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却长期拖欠水费不付。2007年10月15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同年10月28日付款x元,同年11月28日付款x元,其余2007年年底付清,逾期被告未付,现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水费x.10元。

被告张掖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6日,经原、被告协商签订《张掖市供水总公司供水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用水,被告按实际抄表数缴纳水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水费,2007年10月15日经原、被告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拖欠原告水费为x.10元,承诺于2007年10月28日、同年11月28日各付款x元,其余部分同年底付清,被告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但被告未按约偿付,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水费x.1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彩云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张掖市供水总公司供水合同》、《还款计划》各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张掖市供水总公司供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供水义务,但被告并未履行交费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水费x.1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掖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欠原告张掖市供水总公司水费x.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原告张掖市供水总公司负担429元,被告张掖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7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王勇

代理审判员赵重阳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于菊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