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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被执行人钟XX、张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某。

被执行人钟XX。

被执行人张XX。

申请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钟XX、张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的(2007)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邓某提出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的(2007)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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