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
被执行人钟XX。
被执行人张XX。
申请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钟XX、张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的(2007)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邓某提出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的(2007)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