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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城市信用社与资兴市棉织厂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X区。

法定代表人何XX,主任。

被执行人资兴市棉织厂,住所地鲤鱼江。

法定代表人邹XX,厂长。

资兴市城市信用社与资兴市棉织厂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的(1996)资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资兴市棉织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的(1996)资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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