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X区。
法定代表人何XX,主任。
被执行人资兴市棉织厂,住所地鲤鱼江。
法定代表人邹XX,厂长。
资兴市城市信用社与资兴市棉织厂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的(1996)资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资兴市棉织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的(1996)资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