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再审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某才
审判员吕娅
代理审判员李晓燕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危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