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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领取了离婚证。原告何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胡进辉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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