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男,侗族,家住(略)。

被告张某,女,汉族,家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单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