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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甲诉被告怀化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怀化某某医院,地址湖南省怀化市。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受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怀化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及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磊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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