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丙,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某,男,畲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原告朱某丙诉被告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新华、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丙诉称:2010年10月17日,被告兰某道以其子兰某文结婚办酒为由,向原告朱某丙借款14000元,并承诺办完酒席后立即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总计1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兰某口头答辩称借款属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某自愿偿还原告朱某丙借款人民币本金14000元及违约损失1000元;总计15000元。被告兰某自愿将邮政储蓄银行株洲市X路营业所的存折(存折号为(略),帐号(略),户名兰某)交由原告朱某丙,由原告朱某丙按月支取上述存折内的存款金额后,先支付被告兰某500元生活费,余下款额作为被告兰某自愿偿还原告朱某丙的借款额,直至还清15000元止。原告朱某丙退还该存折给被告兰某。如被告兰某改变密码或挂失,导致原告朱某丙不能支取,则被告兰某自愿另行支付5000元给原告朱某丙。
二、原告朱某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保全某160元,由原告朱某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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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某文
审判员张新华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