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
原告宁某诉称:他与被告婚后关系不睦,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XX辩称:原告提出离婚,她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宁某与被告刘XX与2007年1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关系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宁某,后双方关系不睦,原告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宁某与刘XX离婚。
二、男孩宁某由宁某抚养,抚养费由宁某自己负担,刘XX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三、各人处财产归各人自己所有,各人所欠债务由各人自己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选利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