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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

原告宁某诉称:他与被告婚后关系不睦,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XX辩称:原告提出离婚,她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宁某与被告刘XX与2007年1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关系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宁某,后双方关系不睦,原告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宁某与刘XX离婚。

二、男孩宁某由宁某抚养,抚养费由宁某自己负担,刘XX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三、各人处财产归各人自己所有,各人所欠债务由各人自己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选利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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