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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李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高某诉李XX离婚一案中,2012年4月20日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裴静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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