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高某诉李XX离婚一案中,2012年4月20日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裴静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