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陈XX,系被上诉人张XX之妻。
委托代理人扬X。
原审被告湖南省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XX。
原审被告孙XX。现住址不明。
上诉人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本案原审在尚未确定原审被告孙XX住址的情况下,仍用特快专递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多次送达未果后,邮政部门以收件人(孙光灿)迁移、新址待定,无法送达等为由退回,但原审未公告送达就开庭审理,以致原审被告孙XX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本案涉案工程仍需双方当事人进一步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双牌县(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