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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丁,女,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丁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周某丁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21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两人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两人相处时间较短并未建立起和谐美满的夫妻感情,婚姻期间两人因被告个人情感问题屡次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起诉请求:1、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归还其所有陪嫁嫁妆。

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10月21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原告与被告相处时间不长,了解不够,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并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婚姻期间原告因被告个人情感问题,两人屡次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张某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张某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张某补偿原告周某丁14000元,于2012年2月7日一次性支付,被告归还原告陪嫁嫁妆:梳妆台一个、被子3床、沙发一台、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碗、桶子若干,由被告张某于2012年2月7日下午请车送至原告父母家(钱家坪乡X组);

三、双方各自经手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丁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帅宏达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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