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樊某,女,1969年9月12生,汉族。
原告肖某为与被告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钦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某、人民陪审员周某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唯涛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2010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补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30万元的价格将衡阳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屋卖给原告,并在2011年前办理好该房的房屋产权证和该房的国土使用证。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款30万元。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不仅不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和该房的国土使用证,连房屋也不交给原告。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在2011年11月17日写下《承诺》,承诺2011年11月25日交房给原告。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和承诺,原告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将衡阳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房及房屋内的家俱家电交给原告;2、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和该房的国土使用证;3、承担该房屋过户的所有税费。
为支持其诉称,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与衡阳市青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拥有衡阳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房的产权;
2、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将衡阳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房出售给原告;
3、房屋买卖补充合同,证明目的同证据2;
4、借条,证明原告因购买被告房屋向许玻借款30万元;
5、通知,证明通知许玻将原告所借款转给被告帐户;
6、收条和转款凭证,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30万元购房款是通过许玻的帐号转给被告的;
7、转款凭证,证明原告已将30万元的借款给了许玻;
8、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于2011年11月25日将衡阳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房交给原告。
被告樊某无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本案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事实的认定依据。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18日,被告与衡阳市清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购销合同》,被告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衡阳市X区X路X号(现X号)X栋X单元X房,建筑面积149m2,并入住多年。2010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补充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以30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卖给原告(包括房内装某、装某、水、电及其室内家俱、家用电器);2、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交付购房款。被告收到购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3、被告在2011年4月17日后5日内协助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事宜及到国土部门办理国土使用权证过户事宜,其过户的所有税费全某由被告承担;4、被告保证该房产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被告承担全某责任;5、被告未在2011年4月30日前协助原告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证,被告则双倍赔偿原告所交的购房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通知案外人许玻从银行转款300000元给被告,被告收到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但被告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2011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保证于2011年11月25日将房交给原告。但被告再次失约而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购房款后未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将衡阳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房及房内的家俱、家电交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产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及承担房屋过户的所有税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十条第某款、第某百零七条、第某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樊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衡阳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房及房内的家俱、家用电器交给原告肖某并协助原告肖某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房屋产权及国土使用权过户手续,税费由被告樊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某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间,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钦铭
审判员唐某
人民陪审员周某云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唯涛
附注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某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某十条第某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某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某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某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